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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某与被告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5年2月6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一期聘用协议,聘请申请人为南京分公司总监,协议约定,乙方(申请人)在甲方(被申请人)工作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乙方5000元(工资)+500元(交通费)+500元(通讯费)+1000元(房补),合计7000元。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在乙方确保甲方当月有结余的情况下,乙方按照每月9000元预支甲方;乙方每月底薪加预支合计不低于16000元,协议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201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财务规章制度为由,免去申请人总监职务,作出开除处理。2015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南京市秦淮区认识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委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申请人每月底薪7000元家预支款9000元合计不低于16000元,申请人主张要求支付2015年10月预支款9000元,被申请人对于改约的销售额结余不持异议,认为未到发放时间。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0月9000元的预支金额,仲裁委予以支持。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7日12天的工资12505元的请求事项,因申请人未工作到月底,其销售额是否有结余,无法统计。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正常的底薪工资7000元,较为公平合理。
涉案法律法规: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